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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马么由来行政处罚2016执120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马么由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波,该局常务副局长。被执行人马么由来(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一楼兰州拉面馆的经营者),户籍地址:青海省化隆县回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么由来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荔综环罚(2015)070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么由来停止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一楼兰州拉面馆餐饮项目的生产,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没有再经营餐饮项目的生产,并且已搬离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石路基18号,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103执12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国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嘉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