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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丽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华,黄翀,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81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华,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黄翀,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6号院13号楼3层广宜居快捷酒店6688房间。法定代表人于海川。王丽华、黄翀与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5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确认王丽华、黄翀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黄掀玉与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七日签订的《分销商合同》已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解除;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丽华、黄翀保证金五千元;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丽华、黄翀加盟费一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二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原告王丽华、黄��负担一千六百七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九百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王丽华、黄翀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丽华、黄翀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万事鸿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38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