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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国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823刑初81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荣,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居住于景东县。因本案,2016年4月25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某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件事实不清,于2016年7月25日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国荣醉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沿文井镇都拉街自南向北行驶。19时30分,行驶至都拉街都拉村十六组路段,挂撞着行人刁某,造成刁某、李国荣、罗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李国荣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53mg/100ml血。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荣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李国荣饮酒后,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53mg/100ml)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罗某,沿景东县文井镇都拉街自南向北行驶。19时30分,行驶至都拉村十六组路段,被告人李国荣驾驶摩托车与同向行走的行人刁某相撞,造成刁某受伤(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口证明、关于李国荣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李国荣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其无违法犯罪记录;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3月25日20时34分,一匿名男子电话向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称,在都拉街子,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和行人相撞,行人受伤,伤员已送景东县城,请处理。民警到事故现场,未找到肇事人,后到景东县人民医院找到李国荣,发现李国荣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李国荣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血。2016年4月20日,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传唤李国荣到案;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证实被告人李国荣具有E准驾车型资格。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人李国荣,该车保有交强险;4、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证实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本案的相关物品;5、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普公交决字[2016]第530800260001271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国荣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6年5月24日,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李国荣的机动车驾驶证;6、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3082300S20160044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经景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国荣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刁某、罗某无责任。7、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国荣被查获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9mg/100m1血,检测结果已告知被告人李国荣;8、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以及相关照片、云南云某司某中心[2016]理化检字第02647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被告人李国荣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53mg/100ml血。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李国荣;9、景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伤鉴字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经鉴定,刁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国荣辨认,其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摩托车系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饮酒后肇事地点在景东县文井镇都拉街都拉村十六组路段;1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5日早上7时许,其和丈夫李国荣到南鲸山帮周开雄家砍甘蔗。李国荣做活的过程中喝白酒解乏,断断续续的喝。下午做完活计后,李国荣驾驶摩托车载其往都拉方向回家,到都拉十六组路段时,李国荣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其从地上爬起后去扶被撞的人,准备送医时,伤者的姐夫来到,叫了一辆车把伤者送到景东县医院;12、证人刁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25日下午,其到都拉三组其兄弟刁荣海家吃饭,饭后从刁荣海家出发自南向北回家,当其走到都拉十六组路段时,其身后驶来一辆摩托车将其撞昏迷;13、被告人李国荣的供述,证实2016年3月25日早上7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云J×××××号本田15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罗某到南鲸山帮周开雄家砍甘蔗,其做活累时就喝几口酒解乏,一天到晚喝了5两自烤酒。下午做完活计后,其驾驶摩托车载罗某往都拉方向回家,到都拉十六组路段时,其看到一个人在其十多米处自南向北走着,其减速驾驶摩托车,到行人跟前时,其打方向向右让,行人也向右让其摩托车,在相互让的过程中,摩托车的左侧保险杆挂到行人,行人就左侧倒地,其摩托车滑出去一截倒地,其去扶行人,行人的姐夫到现场叫了一辆车把行人和其一同送医院;14、调解协议,证实被告人李国荣与刁某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李国荣已赔偿刁某部分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国荣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从重处罚的情节。但其当庭认罪,又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院综合考量,给予被告人李国荣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本院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李国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李 萍审判员 苏永寿审判员 吴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