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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张德谋、张福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张德谋,张福送,黄水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被执行人张德谋。被执行人张福送。被执行人黄水珍。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德谋、张福送、黄水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96414.45元,未执行标的额184414.4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合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