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罗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02刑初325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琼,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9月3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7月12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执行逮捕。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琼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郏利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罗琼在上饶市信州区饶兴网吧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将其放于电脑桌面上的一部64G苹果牌5S手机盗走。经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232元。2016年7月12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通过手机追踪查询功能在信州区烟草公司附近发现被告人罗琼,后联系民警将罗琼抓获归案。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罗琼的常住人口信息、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罗琼供述与辩解、饶兴网吧监控、上饶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出具的2016(175)号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琼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罗琼是累犯,具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亮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