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04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缪申宇、喜狮多文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申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喜狮多文具有限公司,陈彬,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04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缪申宇,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7-151号。代表人:饶大驾。原审被告:喜狮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湖里村湖兴北路。法定代表人:缪申宇。原审被告:陈彬。原审被告: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金乡镇龙金大道(温州富立包装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郑德成。上诉人缪申宇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以及原审被告喜狮多文具有限公司、陈彬、浙江宏鑫烫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民初7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缪申宇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缪申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代理审判员 胡淑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