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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1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晓莉与马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莉,马禄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12644号原告:陈晓莉,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代理人:王立忠,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禄明,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陈晓莉为与被告马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蒋仙斐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立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莉起诉称:2016年4月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借期五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一份可以证实。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交付了款项,后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于2016年4月1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尚欠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期5个月,月息贰分,每月付清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还本付息。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支持其前述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晓莉与被告马禄明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禄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禄明应归还原告陈晓莉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马禄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仙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