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行申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与夏凡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夏凡,李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申7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夏明旭,主任。委托代理人聂乘凯,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浩,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凡,女,汉族,1989年1月生。一审第三人李素侠,女,汉族,1974年7月出生。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因与夏凡、李素侠规划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行终字第10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所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且在规划实施阶段不需要听证程序。请求依法提审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为李素侠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属程序违法,二审以此为由撤销该规划手续正确。同时,由于李素侠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未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所涉及相关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不构成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依据该土地权属文件重新办理规划手续的法律障碍。对李素侠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二审认为存在土地争议虽不妥当,但裁判结果正确,进入再审没有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代理审判员 马传贤代理审判员 张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精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