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薛文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4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文强,男,199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重庆市机械高级技工学校学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公诉机关以渝沙检刑诉(2016)148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14日0时许,被告人薛文强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醉酒酣睡之机,将其放在地上的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一部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150元。2016年9月17日,薛文强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审理中,薛文强退出被害人王某某的经济损失2150元。被告人薛文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其判处罚金。被告人薛文强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文强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被告人薛文强退出的215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祁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