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4执恢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惠芬申请黄见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芬,黄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恢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芬,女,1962年7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黄见福,男,1973年4月17日生,民族不详,云南省昆明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芬与被执行人黄见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见福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恢第19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