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赵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东,赵小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01民初2945号原告王建东,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被告赵小东,男,1985年7月2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诉被告赵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建东以被告已将所欠款项支付完毕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当,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东负担。审判员 黄原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