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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4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秉与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秉,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陈秉,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新城社区幸福小区141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05020010。被执行人高莉,女,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八角亭12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秉与被执行人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莉下落不明,且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沈 纳审判员 毛卫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飞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