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6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孙一贵,谭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孙一贵,谭明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62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326526。负责人陈开平,男。委托代理人傅智勇,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向家健,系该行职工。被告孙一贵,男。被告谭明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孙一贵、谭明秀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一贵、谭明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孙一贵、谭明秀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孙一贵、谭明秀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王 宇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