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执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娟、郑涛信用卡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余娟,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165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20号。负责人徐震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蓉,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娟,女,汉族,1977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郑涛,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生。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余娟、郑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5)鼓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被告余娟、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贷款本金117470元及利息36979.28元、手续费133380元及滞纳金24017.96元,合计311847.24元(截至2016年2月18日),并继续支付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余娟、郑涛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郑涛名下无房产,余娟名下坐落于南京市建邺区莫愁湖东路XX号1幢1003室、鼓楼区中央路XXX号6幢1406室两套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娟、郑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商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韩 皓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