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民初3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626号之一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镇新新工业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0405962A。法定代表人:赵孝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工业园A区42-3号地,组织机构代码79622550-3。法定代表人:杨子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国语合成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开庭前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2元、申请费(诉中财产保全)1061元,共计2293元,由原告余姚市龙翔水刺热轧无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楚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