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4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必付与魏云、蒋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必付,魏云,蒋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747号原告:赵必付。被告:魏云。被告:蒋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必付与被告魏云、蒋建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必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2元,减半收取计2941元,由原告赵必付负担。审判员 刘向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