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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齐昱天诉被告王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昱天,王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97号原告:齐昱天,男,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某某镇,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王金山,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昱天诉被告王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昱天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王金山已清偿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齐昱天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昱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昱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