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齐昱天诉被告王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昱天,王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1297号原告:齐昱天,男,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某某镇,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王金山,男,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昱天诉被告王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昱天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王金山已清偿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齐昱天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昱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昱天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