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0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0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桥东三马路六号。法定代表人:陈洪魁,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乌兰察布市前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内蒙古龙胜包装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等待评估拍卖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2016)内09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