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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5794号原告:靳某,女,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某,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阿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