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661程学义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学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终661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学义,男,1981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羁押),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学义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6年8月16日作出(2016)苏0507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程学义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程学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学义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程学义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学义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刑初3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一鸣审判员 王美新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