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7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正旺、朱文娟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正旺,朱文娟,汪进,杨正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7执387-2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詹五四,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正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朱文娟。系被执行人陈正旺之妻。被执行人汪进,实验学校教师。被执行人杨正乐,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润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正旺、朱文娟、汪进、杨正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7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正旺、朱文娟、汪进、杨正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进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18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响应代理审判员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周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