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留所、吴朵与曹婷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留所,吴朵,曹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90号申请人黄留所,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吴朵,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曹婷婷,女,汉族,住东明县南关。申请人称:2016年10月06日20时许,曹婷婷驾驶鲁R819**号轿车沿东明县沿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向骑电动三轮车的黄留所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黄留所及承坐电动三轮车吴朵受伤,两车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2016700号认定,曹婷婷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留所,吴朵无事故责任。申请人黄留所,吴朵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曹婷婷驾驶的鲁R819**号轿车。,并提供许兵华所有的鲁R6Y0**的车辆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万。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留所、吴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婷婷驾驶的鲁R819**号轿车于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县大队一年。查封许兵华所有的鲁R6Y0**号小型轿车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