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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2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谌秋妹与吴勇、吴开兵、李启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秋妹,吴勇,吴开兵,李启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889号申请执行人谌秋妹,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吴勇,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吴开兵,男,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李启素,女,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开县。申请执行人谌秋妹与被执行人吴勇、吴开兵、李启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身损害赔偿90627.94及案件执行费125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91886.9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英威审判员  黎 君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