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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贝贝康宠物医院与胡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贝贝康宠物医院,胡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贝贝康宠物医院。经营者熊劲松。被执行人胡志强,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7月1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7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