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02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甲与罗某乙、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29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甲。被执行人罗某乙。被执行人韦某。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金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向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该判决书裁判的内容协助执行。后河池市金城江区林业局向本院复函称“判决书第一项只是在面积上进行了划分,具体地块如何划分没有说明;判决书第二项所称的4亩林木落在哪块地上没有说明;判决书中只对涉及到的林木进行划分,林地的使用权归属没有说明。鉴于以上几点原因,我局很难协助贵院完成对原、被告的林权进行划分、确权难度大。”收到林业局的回函后,本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得知判决书第二项所称的4亩林木,已于多年前砍伐,现已不存在;再者因林木的种植年限不同、林木现今的生长情况不一致等因素,双方当事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分得的20亩林木落在哪块地上无法达成合意。现被执行人已经支付完毕应付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执行费。对于林木的分割,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只确认了当事人双方的份额,没有具体的分割指向和给付内容,且林权管理部门书面答复也无法确认,双方当事人又不能达成执行合意,故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罗秀飞第一项关于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执行人罗少谜、韦爱研履行(2015)金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分割共有林木20亩归申请人所有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助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