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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与黄伟民、冯彩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黄伟民,冯彩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2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三联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5053083Y。法定代表人江祖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荣敬、刘超水,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伟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系福建省惠东县志兴鞋杂料店的经营者。被执行人冯彩绿,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黄伟民、冯彩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伟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泉州市富邦化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148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4年11月13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3元、执行费人民币3122元;责令被执行人冯彩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黄伟民、冯彩绿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3月29日、10月22日查询被执行人黄伟民、冯彩绿的财产,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2、依法将被执行人黄伟民、冯彩绿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伟民、冯彩绿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