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永龙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2016)皖1221刑初489号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永龙,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泉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临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及所附材料。经审查,被告人范永龙不能通知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临检公诉刑诉[2016]50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本院决定退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