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炳福与祁桂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炳福,祁桂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3253号原告(反诉被告):杨炳福,男,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反诉原告):祁桂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杨炳福与被告祁桂辉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被告祁桂辉对原告杨炳福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杨炳福、被告(反诉原告)祁桂辉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炳福、祁桂辉均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炳福撤诉;准许祁桂辉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炳福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祁桂辉负担。审判员 陈雨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