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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苑艳梅诉被告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柴德来、王增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艳梅,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柴德来,王增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82民初1954号原告:苑艳梅,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农垦管理局新区。法定代表人:侯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柴德来,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王增文,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农垦管理局。原告苑艳梅与被告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出租车公司)、柴德来、王增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苑艳梅,平安出租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延军、柴德来、王增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告苑艳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平安出租车公司、柴德来、王增文赔偿医疗费5423.92元、伙食补助1000元(50元×20天)、误工费8146.70元(4073.42元×2个月)、护理费2036.70(135.78元×15天)、陪护床费90元、交通费60元、鉴定费1200元,计17957.46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9日7时15分许,苑艳梅乘坐的王增文驾驶的金龙牌中型普通客车与他人驾驶的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苑艳梅受伤,住院治疗21天,花医疗费5423.92元、陪护床费90元。经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苑艳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王增文负次要责任。苑艳梅乘坐事故车辆登记在平安出租车公司名下,柴德来系车主。苑艳梅未得到赔偿,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被告平安出租车公司辩称,本起事故中造成一人死亡十三人受伤,因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坐险,因此���在此次事故处理终结后,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意一次性赔付。被告柴德来、王增文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苑艳梅提供证据:1.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苑艳梅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2.苑艳梅申请,本院委托鸡西协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苑艳梅医疗终结时间2个月;护理期限15天,1人护理;3.医疗费票据、陪护床费、鉴定费票据各一张,证明花医疗费用5423.92元、陪护床费90元、鉴定费1200元。平安出租车公司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称医疗费用应按社保标准赔付,陪护床费不应给付;柴德来、王增文对以上证据均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被告王增文驾驶的车辆为客运营运车辆,原告苑艳梅乘坐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王增文应安全的将苑艳梅运送到出行目的地,中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柴德来系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其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车辆登记在被告平安出租车公司名下,应负连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平安出租车公司主张的医疗费应按社保标准赔付,不适用本案的运输合同案件,不予支持;陪护床费与法医鉴定意见相符,予以保护。苑艳梅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苑艳梅的医疗、伙食补助、营养补助、误工、护理、陪护床费、交通等项损失16757.46元,由被告柴德来赔付,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牡丹江农垦平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连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苑艳梅对被告王增文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被告柴德来负担;法医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柴德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法院。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华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