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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1704号原告蔡某某,女,195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委托代理人曹云凌,系黑龙江杨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甲,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蔡某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民终1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肇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发回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云凌、被告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原告父母养子,原告父母生前遗留房产一处,2011年被告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用原告父母的平房置换肇源县肇源镇锦江佳苑二期楼房的住宅二套、商服楼一处。原告知道此事后,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于2011年在肇源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1)源民出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享有父母遗产置换的房屋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判后,被告不服,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庆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经生效。现置换的楼房已经确定。分别是锦江佳苑二期12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60.30平方米)、10号楼408室(面积74平方米)和10号由西往东数5号商服楼(面积110.8平方米)。按开发商签订置换协议确定的价格,住宅为每平方米2200元、商服楼为每平方米8000元计算,商服楼的价值为88.64万元,二套住宅的价值为29.546万元。总价值为118.186万元。我应分得三分之一,价值为39.395333万元。被告还应找给我差价款9.84933万元。请依法判决13号楼1单元601室、10号楼408是由我继承,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找差价款131870元,商服面积变更为118.42平方米,价格是每平方米8000元;10号楼408室,面积为73.94平方米,价格是每平方米2100元;13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是60.3平方米;价格是每平方米2000元。被告辩称,1、原来的判决不属于遗产,父母在世时有债务,房子是用来抵债的,是我买过来的;我已经申诉到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诉讼中。我认为法院应当暂缓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蔡某甲是原告蔡某某父母蔡某乙、佟某某的养子。2011年原被告就其父母遗产置换的房屋发生纠纷,原告诉讼后,本院依法作出(2011)源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某某依法继承其父母遗产置换房屋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被告上诉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庆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判决进行维持,(2012)庆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另查明:置换的楼房位于肇源县肇源镇锦江佳苑二期10号商服从西往东数5号门,面积118.42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平方米8000元,10号楼408室面积73.94平方米,每平方米2100元,13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60.3平方米,每平方米2000元。以上事实有(2011)源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2012)庆民一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开发商大庆市御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明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对置换后的楼房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被告有义务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或者价款,原告请求给付相应的房屋,并就不足部分给付价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主张部分置换面积由被告出资购买的抗辩理由,因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肇源县肇源镇锦江佳苑二期10号楼408室(面积73.94平方米)和13号楼1单元601室(面积60.3平方米)住宅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二、位于肇源县肇源镇锦江佳苑二期从西往东数5号门(面积118.42平方米)商服楼由被告继承,归被告所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楼房找价款人民币131870.67元。三、被告蔡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协助原告蔡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缓缴案件受理费3605元,财产保全费19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大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柱人民陪审员  尹大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剧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