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11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栾城区民福商贸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栾城区民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1民特7号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民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科。申请人: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为民。委托代理人苏江海。申请人: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江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自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民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三方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认为,三申请人的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家庄市栾城区民福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天阳泰富集团有限公司、平山县御温塘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晓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