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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行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钱红伟与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伟,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行初110号原告钱红伟,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西路2666号。法定代表人邵福龙,局长。第三人商俊,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钱红伟诉金华市婺城区民政局婚姻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商俊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红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君花人民陪审员  郭金棠人民陪审员  汪奕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