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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詹燕珍与黄攸兴、胡素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燕珍,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676号原告:詹燕珍,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惠陈,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攸兴,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胡素云,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谢丽琴,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詹燕珍与被告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燕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燕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攸兴、胡素云偿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3月19日尚欠利息18000元,后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2.谢丽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黄攸兴以投资古田县好望角酒店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2013年10月19日分别向詹燕珍借款500000元、1000000元,合计1500000元。黄攸兴出具两张《借条》给詹燕珍收执,以上两笔借款均由谢丽琴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各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黄攸兴按月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止。但从2016年3月开始,黄攸兴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偿还本金。经多次催讨,黄攸兴于2016年3月7日还款200000元,另外400000元由他人代还。至今,黄攸兴尚欠詹燕珍借款本金9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后的利息。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未作答辩。因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詹燕珍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经庭审认证,詹燕珍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婚姻登记申请书,可证实待证事实,客观真实有效,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黄攸兴于2013年8月27日、2012年10月19日分别向詹燕珍借款500000元、1000000元,并由谢丽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2016年3月7日,黄攸兴偿还詹燕珍借款本金200000元,另外借款本金400000元由他人代还。截至2016年3月19日,黄攸兴尚欠詹燕珍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18000元及自2016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攸兴向詹燕珍借款之后,未按约定支付利息,经催讨后仍未偿还借款本息,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詹燕珍请求判决黄攸兴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予以保护。讼争借款发生于黄攸兴与胡素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胡素云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其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定例外情形,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胡素云应与黄攸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于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担保人谢丽琴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攸兴、胡素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詹燕珍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3月20日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另加前期欠息18000元)。二、谢丽琴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谢丽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攸兴、胡素云追偿。案件受理费12980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黄攸兴、胡素云、谢丽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林义挺审 判 长  叶艳玲人民陪审员  姚化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