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杰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42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杰,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商丘市。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7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6)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判决,被告人胡杰应将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天伦小区B座4层西户居住的房屋返还给刘卫星。判决生效后,胡杰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到被刑事拘留后才将该房屋返还给刘卫星。并向法庭提供了有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经本院判决,被告人胡杰应将坐落在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天伦小区B座4层西户居住的房屋返还给刘卫星。判决生效后,胡杰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直到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才将该房屋返还给刘卫星。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岳某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本院移送公函、立案流程表、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和中院民事判决书、本院执行通知书以及罚款决定书、通知、审委会决定、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杰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杰认罪态度较好,所占据房屋已交付,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杰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艳丽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李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