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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美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美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26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商场营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宁波市鄞州区。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丹,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群,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美标,男,1965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法定代理人张某,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宁波市鄞州区。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娟,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美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合并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继根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丹、被告人赵美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周云卿、张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美标在暂住房感觉有人要害他,便持菜刀劈砍邻居及路人,致被害人陈某3、陈某4重伤二级,致被害人朱某2、赵某1、杜某轻伤一级,致被害人朱某3轻伤二级,致被害人蒋某2轻微伤。被告人赵美标的精神医学评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美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诉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赵美标用菜刀将其砍伤,要求被告人赵美标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赔偿医疗费4589.97元、残疾赔偿金11349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787元)、误工费23980元、护理费3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204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人赵美标赔偿医疗费5188.47元、残疾赔偿金11349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787元)、误工费23980元、护理费3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204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2000元,合计人民币150699.47元,并由其监护人张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此,向法庭提供了病历、医疗费及鉴定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被告人赵美标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被害人提出的损失同意其代理人的意见,但目前无力赔偿。法定代理人张某表示对被害人的损失目前无力赔偿。辩护人兼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对故意伤害自愿认罪,并能预交部分赔偿款,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提出的残疾赔款金应按其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误工费要求按月工资3000元计算,营养费应按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护理费不应赔偿,其余损失及其数额没有异议;法定代理人张某对被告人已尽监护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美标在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村冯家漕暂住房内,感觉有人要害他,便持菜刀至暂住房周围住宅及路上劈砍邻居及路人,分别致被害人陈某3“失血性休克、开放性颅内损伤、开放性左肩峰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术中见创面处有破碎坏死脑组织溢出、硬脑膜不规则破损长约8cm”,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致被害人陈某4“左面部多处裂伤、下颌骨及左颧骨骨折、项部裂伤、颈椎骨折、左上肢多处裂伤、左桡骨骨折、左耳廓裂伤”,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致被害人朱某2“头皮多处裂伤、右侧顶骨骨折、枕骨右侧骨质砍痕、右眶部及下颔部皮肤裂伤、额骨右眶部骨质砍痕、下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被害人赵某1“面部裂伤,瘢痕累计长11.7cm及头皮裂伤,瘢痕长3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被害人杜某“头皮瘢痕累计长27cm、左眉弓瘢痕长4cm、左颧部瘢痕长1.5cm、右面部瘢痕长6.2cm、右下颌瘢痕长6.5cm、下唇裂伤、贯通伤、右腕部瘢痕长14.5cm等”,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致被害人朱某3“左面部裂伤、左侧颧骨骨折,左面部4cm×0.5cm条状瘢痕及枕部头皮裂伤、枕骨骨折,枕部瘢痕累计长7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被害人蒋某2“左面部皮肤裂伤,面部线形瘢痕3.2cm及右前臂裂伤、2-5指伸肌腱断裂、伸肌群断裂、旋前圆肌断裂”,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赵美标于同日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其精神医学评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法定能力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此后,被害人赵某1去宁波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去医疗费5188.47元。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残疾等级为十级残疾;其休息期限为15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60日。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赵美标家属代向本院预交赔偿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11时多,其在古林镇薛家村冯家漕的家里煮饭时,住在斜对面的安徽男子拿着菜刀冲进来,二话不说就朝其头上砍了三刀,其反应过来后把他推倒在床上,就跑出了屋,看到斜对面一个小孩趴在地上。其与那安徽男子没有矛盾,不知道为何要砍其的事实;2.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证实其住薛家村冯家漕。2015年10月18日,其做完午饭叫其儿子朱某3吃饭,其儿子说赵某1的家里在吵架,就去查看。刚到赵某1屋前,赵某1满头是血从屋里逃出来。这时,住在对面收破烂的安徽男子举刀朝其头上砍了三、四刀,在其儿子头上、脸上也砍了几刀,在其逃回家途中又在其后脑砍了三刀。其怕进屋砍其儿子就往外跑,安徽男子一把抓住其手臂继续往其头上砍,还一刀砍在其下巴上。这时,旁人叫他不要砍了,他似乎清醒了一下,把其一放,其就趁机逃回屋子关上门的事实;3.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11时多,其听到隔壁有响声就过去看,正好女邻居从家里跑出来,满身是血的。女邻居身后一个拿菜刀的男子跟出来,那男子住在其家附近的,看到其后也没说话就拿刀砍其头部。这时,其妈妈朱某2让其赶紧跑,结果那男子就砍其妈去了,把其妈妈也砍得满头是血的事实;4.被害人蒋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11时30分许,其听到门外有狗在叫,也像是有人在吵架,就出去走到旁边冯家漕馄饨店旁,看到安徽人手上拿了把菜刀站在余某家门口,旁边有两个五岁左右的小孩身上全是血倒在地上。这个安徽人看到其就向其追过来,其逃到台阶上滑倒了,那个人就用刀往其头上砍来,其用手挡了一下,菜刀就砍到了其手臂上,头也刮擦到了,其就跑回家的事实;5.被害人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骑电瓶车下班回家,在冯家漕路边,看见收破烂的安徽男子手举菜刀与他老婆像是在吵架,其停下车想让他们过去,不料那安徽男子突然抓其头发,用刀朝其头上乱砍,其从电瓶车上滚下来倒在地上,其头部被砍十多刀,右手被砍二、三刀的事实;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其在冯家漕的家里喂其4岁孙子陈某3吃午饭,刚喂了一口,陈某3就到屋外去玩了。过了1分钟,房东进来叫其,说其孙子被人砍倒在地上。其马上出去,看到其孙子倒在旁边安徽人家门口,地上都是血,那个安徽人手里拿着菜刀在追砍一个妇女。其抱起其孙子时,看到那个安徽人又在砍另一小孩子的事实;7.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在冯家漕的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在叫喊,其5岁的孙子陈某4就跑出去了。其戴上眼镜,出去时看到一个邻居抱着孩子在跑,孩子身上全是血,还有人在喊“砍人了!砍人了!”其到处找其孙子,走到其家后面,看到其孙子趴在地上不会动了,头上、身上有好几处伤口,脸上还在喷血。砍人的是住在其家后面的一个安徽男子的事实;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在工商学院旁看小店,接到其老婆朱某2电话说:“救命,快来!”其赶紧往家赶。赶到家门口时,看到斜对面拿菜刀的安徽人好像在找什么人。其到家里,看到其老婆、儿子满头满身是血,就报了警。后来其看到屋外那个拿菜刀的男子把一个50多岁的妇女拖倒在地,用菜刀朝那妇女头上、身上乱砍,砍了很多刀,那妇女被砍得趴在地上,都没动静了。当时那男子的老婆一直在拉那男子,最后把他拉开的事实;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回家时发现其老婆杜某倒在路上,她已经不会讲话了,身上、地上都是血。听说是住其对面的那个男子砍的,当时,那个男子被他老婆和另一男子抱住了。其老婆头上、身上被砍十四刀的事实;10.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11时30分许,其在其父亲蒋某2家里听到外面声音很吵,出去看到一个五岁左右的小孩倒在地上,身上全是血,另一个五岁左右的小孩还站着,脸上全是血,那小孩的爷爷给他捂着脸。还看到住附近收破烂的一个男子拿着一把菜刀四处在看人,其就马上跑掉,报警了。等其报警回来,看到其父亲手臂上全是血。当时,倒在地上小孩的奶奶把小孩抱过来时,看到那小孩脸上、手上的刀口非常深,小孩的奶奶叫小孩时,小孩没反应的事实;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到离暂住房不远的冯家漕路边菜场去买菜,出去时家里还有其丈夫赵美标和4岁的孙女在。其刚买好菜,听路人说“那边砍人了”,手指其家那边,其怕是其丈夫出事了,也顾不上买的菜就往家那边跑,因为其知道其丈夫有精神病,以前也发生过把人家柜台砸掉的事。跑到半路上,碰到住其家附近的一个女的用手捂着脸,脸上还在流血,这个女的说“是你丈夫砍的”。等其跑到与其家隔一条巷子的路上,看见其丈夫手里拿着一把菜刀站着,菜刀上还有血,四周没人。这时,住在其家对门的一个女的骑电瓶车过来,其丈夫就拿着刀朝这个女的过去,其从后面把其丈夫搂住,但他还是用力朝这个女的砍去,砍了好几刀,这个女的从电瓶车上摔倒在地上,其丈夫又朝这个女的砍了好几刀。其一直从背后搂着他,但搂不住。砍完后,其丈夫朝另一边走去。这时,其妹夫也来了,把他搂住,警察也过来把其丈夫抓住了。大概在2011年12月时,其丈夫在安徽老家发过病,精神病医院住院10多天,医生诊断是精神分裂。2013年过年后,其丈夫开始胡言乱语,后来又发病了,过了几天恢复。2015年10月14日晚上,其丈夫有点发烧,挂了两天盐水,好像烧退了,但开始沉默寡言,18日中午就发生砍人事情的事实;1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在冯家漕家里睡觉,听到外面吵声很大,到窗外看,看到住其对面的一个老头用菜刀正在砍一个小男孩,砍在脖子处,小男孩倒地后,他又一刀砍在脸上。那个老头就朝外边走了,走到一只小狗地方,砍了狗几下,又回头走过来。这时,那个老头的老婆出现了,还有一个中年男子上去夺刀,但老头要砍夺刀的人,那个中年男子吓跑了,他老婆从后面抱着那个老头。这时,住其隔壁的一个妇女骑电瓶车回来,刚下车就被那个老头用刀砍在头上。那个妇女倒地后,老头又砍了好几刀。老头的老婆还在拉,其他人也上去拉,那把菜刀就掉在地上。过了会,警察到了。后来其出来看到很多的血迹,听说还有几个人被砍的事实;13.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在家里烧饭,其老公跑进来把门关上。其看见住其对面的安徽人手里拿着菜刀,从其门口过,一个四、五岁男孩倒在这个安徽人家门口。其跑到二楼,看到这个安徽人把邻居朱某2的头发拉着,用力砍她的头,其就报警了。后来看到楼下有另一个小男孩倒在其家门口,这个安徽人拿着刀走过去,又砍了其姨父蒋某2手上一刀。其姨父就跑,这个安徽人就追,没追上就一刀把一只狗砍死了。然后,这个安徽人拿着刀牵着他四、五岁的孙女在其楼下走来走去,后来他老婆、他一个亲戚来了,这个安徽人要砍他亲戚,他亲戚就跑了。这时,一个江西妇女骑电瓶车回家,其在楼上喊:“阿姨,快跑!”但她没有逃跑,这个安徽人朝江西阿姨头上砍了一刀,把她砍倒在地,后又朝她砍了好多刀。后来警察把这个安徽人抓住了并辨认出砍人的安徽人就是被告人赵美标的事实;14.证人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8日11点半左右,其走到家门口看到住对面房子的一个男人拿着一把菜刀,边上躺着一个叫“乐乐”的小男孩,“乐乐”头上流了很多血。其看情况不对,就到边上“乐乐”家,叫“乐乐”爷爷快去。其回到家从楼上看,看到那个男人拖着朱某2到马路上,朱某2脸上全是血跑回家了。这时,其家门口路边走过一个小孩,那个男人就直接拿菜刀朝这个小孩头上砍,砍了几刀不清楚。后来那个男人遇到了蒋某2,朝蒋某2头上砍去,蒋某2用手挡了一下跑掉了。一个江西女人骑电瓶车回家,那个男人走到电瓶车旁边就砍了江西女人几刀的事实;15.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0月18日中午,其在家里听到外面很吵,出去看见一个人抱着一个浑身是血的小孩往外跑,住其旁边的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沾血的菜刀在屋前小路上走来走去。还有一个小孩站在其家对面,那个男子就跑过去把那个小孩砍倒在地,砍了好几刀。其拿扫把想去制止他,他拿刀要砍,其赶紧跑到屋里,把门关上。过了会,一个妇女骑电瓶车过来,那个男子把她从电瓶车上推下来,砍了她好几刀并辨认出砍人的人就是被告人赵美标的事实;16.证人李某3、陈某2、王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古林镇薛家联防队队员。2015年10月18日11时30分许,他们接到派出所指挥室指令:薛家村冯家漕有人砍人。赶至现场时,看到一个女子和一个男子抱住一个穿深色衣服的男子,还有个女的倒在地上,身上都是血,旁边群众说穿深色衣服的男子就是砍人的人。他们就上去控制那个砍人的男子,后来民警赶到将那个人带走的事实;17.证人赵某2、赵某3、常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赵美标的亲戚,赵美标在2011年时得过一次精神病,当时在安徽老家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过。在2013年春节复发过一次,吃了点药就好了。2015年10月14日,赵美标从安徽老家参加亲戚婚礼后回到宁波,有点发烧,挂了盐水。18日上午,准备给赵美标去精神病医院看一下的,赵美标说要去基督教堂做祷告,赵美标老婆就陪着赵美标去了基督教堂。到中午,赵美标就把人砍伤了的事实;18.现场勘查笔录、采集记录、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作案现场和所留血迹、菜刀等提取情况及血迹系各被害人所留等情况;1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各被害人损伤程度的情况;2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的精神医学评定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其法定能力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21.收据,证实被告人家属代向本院预交赔偿款的情况;22.病历、医疗费及鉴定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残疾等级及所花医疗费、户别等的情况;2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美标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24.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美标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25.被告人赵美标的供述与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美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伤害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诉与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在其暂住房周围的公共场所采用刀砍的危险方法无故对不特定的人进行劈砍,危害了公共安全,且造成二人重伤、四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该公诉意见、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故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赵美标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又能代为预交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赵美标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赵美标依法应予以赔偿,其法定代理人张某未尽监护义务,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提出残疾赔偿金按本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误工费按职工平均工资及护理费按鉴定进行计算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有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其营养费应参照有关标准按每日30元进行计算,共计1800元;其余损失双方没有异议,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美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二、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赵美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医疗费5188.47元、残疾赔偿金11349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787元)、误工费23980元、护理费31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鉴定费2040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人民币150499.47元。从被告人赵美标本人财产中支付上述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张文敏赔偿。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继君人民陪审员  吴云飞人民陪审员  夏如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