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4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世奇、杜林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晋0824执314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斌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世奇、杜林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刘世奇、杜林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刘世奇、杜林源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世奇、杜林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