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03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邢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邢云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1304号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57103271R法定代表人:马英华,经理。被告:邢云峰,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云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新乡市万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牛记成审 判 员 王官震人民陪审员 李福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晓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