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守苗与被执行人李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守苗,李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韩守苗,住址白山市。被执行人李明丽,住址白山市。申请执行人韩守苗与被执行人李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江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志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