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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艳莹与被执行人娄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艳莹,娄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朱艳莹,女,1970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娄乐,男,1970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艳莹与被执行人娄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请,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已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0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昊& # xB;审判员 李   玉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家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