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民初4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梅、李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梅,李士国,李盈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4238号申请人:张新梅,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良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健,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士国,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李盈盈,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张新梅与被申请人李士国、李盈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新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盈盈名下位于六安市xx小区xx号楼xx铺,价值100万元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新梅以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新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盈盈位于六安市xx小区xx号楼xx铺价值100万元部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邃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