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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吕某与郭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吕某与被执行人郭某继承纠纷一案,(2013)雁民初字第01606号民事判决书、(2016)陕01民终4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某未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如下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支付申请人吕某房屋折价款、存款、储蓄款共计451233.13元,经折抵相关款项后,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448358.85元,剩余案款2874.28元双方折抵,遂双方当事人对此金额均无异议。本院将其中案款10万元于2016年10月20日退还申请执行人吕某,双方于2016年10月31日至单位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至双方均无异议后,由申请执行人吕某将所涉房屋、钥匙等腾交至被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配合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后,法院将剩余款项退还于申请执行人吕某。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并保证按约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陕0113执2623号案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其相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