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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37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健与张维、陈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张维,陈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3723-2号原告:李健,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张维,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陈青,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原告李健与被告张维、陈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现被告已归还借款,原告李健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保全费170元共242.5元,由原告李健负担。审 判 员 郭晓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