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02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月与被告范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月,范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2民初237号原告李红月,女,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被告范延海,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原告李红月与被告范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月、被告范延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3月7日,被告联系原告投资天匠2468项目,原告投资了7000元的费用,当时被告说如不想投资,就全额退还原告。现原告找到被告退还投资费7000元,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为维权,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资费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时限内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网上支付宝转账凭条5张,分别于2016年2月3日转账268元,2月4日转账2200元、2430元,2月8日转账2468元,2月16日转账740元,共计8106元,微信红包一个,38元。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天匠产品三份,每份价值2500元左右货物(面膜、阿胶膏等产品)。证据二、被告向原告微信广告宣传河南天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匠公司)的运营模式,内容:“(2468)钻卡+1刚招来的代理也招到代理了。他们赚到钱比我们自己赚到钱都高兴,天匠2468保赚钱的项目,就是这么自信,我承诺,加入我团队,赚不到钱,全额退款。”证明被告承诺,赚不到钱的,全额退款。被告辩称,原告没有缴纳7千元项目费用,每个人只买一单,价格是2468元,是自愿购买的,原告所购买的是天匠公司的产品,并非是被告的产品,原告的诉讼主体错误,钱没有交给被告而是通过被告交给天匠公司了,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占有投资款的关系,被告也是天匠公司这项投资款的购买者,被告从没有说过不想投资就全额退款,上级介绍人“安安”(刘倩)对外宣传是赚不到钱就全额退款,原告断章取义,诉讼事实错误。原告交给天匠公司这个项目款2468元后,就收到天匠公司快递的价值2500多元的产品,原告又推了两单,每单取得了740元的直推奖,原告也提取两单奖金1480元及其它奖金,被告也将自己的朋友(买单的人)加入到原告推单人名下,使原告得到每人50元的“懒人奖”,其中有一单本应还给被告的直推奖打入原告的推单人账户,被告没有索要,原告并未赔钱,产品加奖金反而赚到了钱。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时限内提供如下证据:支付宝转账记录3张,微信聊天记录3张。证明收到原告的钱后又直接转给上级了,我的上级叫“安安”(刘倩),我只是经手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一中前两笔是李红月的投资款,第三笔和微信红包是李红月介绍谢瑞的投资款,第四笔是李红月介绍张天天的投资款,第五笔是我介绍的人放在谢瑞下面所产生的“直推奖”,原告应该返还给直推人,我与原告直接关系只有一笔,三笔2468元我都交给上级了,上级完成注册后再转给天匠公司,我与原告只有一笔2468元的转账,原告发展的会员和我没有直接关系。证据二中我是说赚不到钱,全额退款,但是原告得到了2500多元的产品,本身已经大于投资款了,已经赚到钱了,原告直推两单得到“直推奖”1480元,另外还有“碰对奖”,“PK奖”,共计是2000元左右,原告投资2468元得到2000元左右的奖金,并提取而且还得到2500多元的产品,所以不存在不赚钱,没有退款理由。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辩称,一、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三笔2468元,被告收到。二、关于被告提出原告赚到钱不给退款进行反驳,原告收到的货品,是估价大于2500元,且原告对产品原封未动,愿意退还,包括原告在内共计开了三个2468元的账户,三个账户并没有赚到钱,现要求被告依照承诺,如数返还,之后我会补充证据,货品标价大于市场价格。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被告说他将钱款转向了天匠公司,我已跟天匠公司取得联系,天匠公司没有承诺过赚不到钱全额退款,天匠公司说“安安”对外宣传的,不代表天匠公司立场。被告指出原告应该诉讼天匠公司,这是推卸责任,被告说关于原告的代理他没有直面的接触,原告同意,但是当时他承诺只要做这个项目就百分百赚钱。被告对原告的质证意见辩称,天匠公司确实没有宣传赚不到钱,全额退款;是我的上级介绍人“安安”,让我们对外这样宣传的,我也是看到这个宣传后购买的天匠公司产品,所以我和原告一样都是产品的购买人,同时我也是这个宣传的受害者,我说过赚不到钱全额退款,但是李红月本人确实赚到了钱,所以不存在退款理由。现在“安安”已经转投跟天匠经营模式相似的另一家公司,我们都是跟上级联系,后来给我们统一拉到一个群了,统一培训我们。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信。本院分析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可确定以下事实。2016年2月3至4日,原告通过被告微信加盟了天匠公司,原告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2468元,被告通过其上级“安安”将2468元转给天匠公司后为原告办理了一张钻卡,天匠公司邮寄给原告天匠公司8款产品各二盒(标价2500元)。被告的上级“安安”及被告当时承诺,“如果不赚钱,我100%退款”。同月4日,原告发展下级谢瑞(钻卡)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转给被告2468元,被告通过其上级“安安”将2468元转给天匠公司后原告得到天匠公司“直推奖”740.40元。同月8日,原告发展下级“张天天”(此人是原告化名,钻卡)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2468元,被告通过其上级“安安”将2468元转给天匠公司后原告得到天匠公司“直推奖”740.40元。之后,原告的下级“张天天”又发展了马长龙(银卡),原告得到天匠公司“懒人奖”10元。被告介绍车红梅(钻卡)作为原告下级谢瑞的下级,原告得到天匠公司“直推奖”740.40元,“懒人奖”50元。同月16日,原告将车红梅的“直推奖”740.4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了被告,原告还得到了天匠公司“PK奖”370.20元。扣除20%的税后,原告在加盟过程中从天匠公司共计得到1500余元。同年5月,原告找被告要求退还加盟费7000元,被告以与原告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获得了天匠公司价值2500元的产品,也得到天匠公司的相应奖金1900余元,原告没有损失,被告拒不退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费7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张天天”为原告化名,变更诉请为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宣传“如果不赚钱,我100%退款”,以交纳加盟费取得钻卡和公司产品的形式,变相发展原告作为其下线。原告再发展其下线,得到该公司的奖金(直推奖、懒人奖、PK奖等)。天匠公司的加盟方式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原、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庆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