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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与徐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徐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363号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住所地太原市五龙口街红沟路口铁道桥旁。负责人:郝建亭。被申请人:徐烁,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徐烁名下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半山路1号89幢3单元302号房屋(产权证号:S2××85)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上级社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烁名下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半山路1号89幢3单元302号房屋(产权证号:S2××85),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