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北方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北方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3461号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被告北京华电北方电气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区华通路11号4B10室,法定代表人马文权。(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北方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青县凯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