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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韩星与张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星,张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29号原告韩星,男,汉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保良,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原告韩星与张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韩星在人民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韩星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