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2民初7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秋影与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影,薛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民初7229号原告杨秋影,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被告薛涛,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身份号码×××。原告杨秋影与被告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秋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还款按日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自2015年5月8日起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4月9日借据及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2015年5月8日前还清,并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每日收取本金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证据二、被告的邮政银行存折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还款3500元。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出示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一、二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5月8日;如被告逾期还款,从逾期之日按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偿还原告3500元,余款26500元至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26500元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秋影借款26500元;二、被告薛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秋影自2015年5月8日至2016年7月27日违约金(本金3万元)8999.50元;2016年7月28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给付(本金为26500元)。三、驳回原告杨秋影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薛涛负担(此款原告杨秋影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欣人民陪审员 王民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