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尹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31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8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鲁BXXX**号(系挪用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铺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泊里镇张家庄南侧南北路段,与顺行在前的王某某驾驶的鲁B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尹某某受伤入院。经抽取血样检测,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7.9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并提交了查破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被告人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6年2月28日21时56份,公安机关接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双方驾驶员均在医院,2016年3月16日公安机关收到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尹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6年8月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并电话通知尹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公安机关对尹某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尹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6年8月13日尹某某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宋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物证检验报告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