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福安赛岐开发区支行与刘年生、刘向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陈瑞飞,谢楚萍,刘年生,吴玉莲,刘向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6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叶孙安,行长。被执行人陈瑞飞,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住宁德市。被执行人谢楚萍,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住霞浦县。被执行人刘年生,男,1947年1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玉莲,女,1962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向学,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和被执行人刘年生一案,被执行人刘年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年生所有的银行存款3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