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81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子程与杨全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子程,杨全秀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1102号原告:向子程,男,194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全秀,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向子程与被告杨全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向子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向子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子程负担。审 判 员 杨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